問題1、如果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了300萬元,是否僅對于超過的部分適用25%的稅率?
答:根據《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政策規定,如果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了300萬元,已經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了,應全額按照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若符合我區出臺的《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藏政發[2018]25號)有關規定,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問題2、如果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是否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條件與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
問題3、關于《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第二章稅收政策,第四條和第五條中“從事《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產業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的70%以上的”、“企業吸納西藏常駐人口達到企業職工總數50%以上”、“企業在西藏的營業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比重40%以上的”相關比例如何掌握?
答:常住人口是指在藏居住或經常居住半年(含半年)以上辦理人口登記的人員(含辦理居住證6個月以上的常住人口)。企業職工具體包括:(1)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即與企業訂立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2)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3)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問題4、隨著我區地方稅減免政策的出臺,去年的地方稅減免政策是否還延用?
答:2月3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財政廳聯合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下發了《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藏財稅【2019】9號),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稅額按50%減征。同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西藏自治區本次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
問題5、如果自然人來稅務局代開發票,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9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3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4條等規定,自然人如果來稅務局代開發票(其他個人)可以適用《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